16773526390864-殯葬業務防貪指引-1110812.3(更新) Flipbook PDF

16773526390864-殯葬業務防貪指引-1110812.3(更新)
Author:  M

25 downloads 129 Views 872KB Size

Recommend Stories


Porque. PDF Created with deskpdf PDF Writer - Trial ::
Porque tu hogar empieza desde adentro. www.avilainteriores.com PDF Created with deskPDF PDF Writer - Trial :: http://www.docudesk.com Avila Interi

EMPRESAS HEADHUNTERS CHILE PDF
Get Instant Access to eBook Empresas Headhunters Chile PDF at Our Huge Library EMPRESAS HEADHUNTERS CHILE PDF ==> Download: EMPRESAS HEADHUNTERS CHIL

Story Transcript

苗栗縣政府政風處 殯葬業務廉政防貪指引

111 年 9 月

目錄 壹、前言…………………………………………………1 貳、依據…………………………………………………1 參、常見違失態樣案例與分析…………………………1 肆、本次殯葬工程稽核共通性缺失……………………20 伍、結語…………………………………………………22 陸、附件:參考法規……………………………………23

壹、 前言 養生送死乃人生大事,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 以禮、 祭之以禮。」尤其在殯葬項目上,安亡者之靈,慰生 者之心,是慎終追遠的固有美德,長年來已形成國人所遵奉不 渝的重要禮儀活動。為表達對逝者的追思,國人常會遵循坊間 民俗儀式之規矩繩墨及禁忌,倘有無法符合殯葬法令者,則選 擇違規或鑽漏洞,致生各類型違反殯葬業務法令之風險事件, 爰藉由編列殯葬業務防貪指引,探討可能發生之弊失態樣與 因應作為,期使減少收賄等弊端發生,發揮廉政興利除弊功能, 期能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及有感廉政效益。

貳、 依據 一、 苗栗縣政府 111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 二、 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 三、 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採購法規。 四、 殯葬管理條例(含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及苗栗縣各 鄉(鎮、市)公所殯葬管理規定)。

參、常見違失態樣案例與分析 一、 配合安插特定時辰索賄案 (一)案例說明 甲擔任 A 市殯葬管理所墓政組組長,乙、丙、庚、丁 等5人係該所雇用之技工,擔任遺體火化、撿骨等工作, 雖已每個月額外領取A市政府給予之殯葬業務提成獎 金1,仍以配合良辰吉時入塔安置、優先火化(即俗稱 「插爐」)及謹慎處理往生者火化、撿骨事宜為由,陸 1

1

如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或新北市政府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 點。

續向喪家或禮儀社收取600至2,000元不等紅包。渠等7 年來共收受約3,899萬餘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 背職務收賄罪。

(二)成因 1、本身廉潔觀念不足,積非成是誤認長久以來之陋 習並未違法。 2、對民眾、同仁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不足, 致未能改變陋習。 3、高風險業務人員久任一職,內部控制功能下降, 陡升廉政風險。 (三)違反法令規範 1、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 收賄罪。 2、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7 點 (四)防貪預警作為

2

1、完善殯葬業務透明公開措施

透過網路公告現有殯葬設施介紹、各項設施開放時 間與服務時段(火化時段)、民眾登記使用狀況等 等,若有預算可建置系統開放民眾或業者線上登記 使用,透過電腦化作業與及時性業務公開透明,減 少人為操作風險可能發生之弊端。 2、強化火化作業管理機制 應落實火化標準作業流程,確立遺體實際火化順序、 時間,以符合公平原則,並建立單位內部自主稽核 制度,藉由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督導及管考,降低 紅包文化不當誘因。 3、與委外廠商明訂違約罰則 若火化場委外由辦理殯葬業務之廠商營運,得於 契 約明訂違約罰則,採取分級分次之處罰方式, 例如第 1 次、第 2 次查獲工作人員收受紅包等違 規情事,應如何處罰,若發生第 3 次或金額龐大 之嚴重情形,應予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以杜 絕有錢好辦事之不當觀念及行為。 4、加強法治教育訓練 建議將「廉潔觀念」納入各項員工教育訓練重 點,並於機關內部舉辦政風法治講習活動,蒐集 相關貪瀆案例及廉政法紀教育資料提供同仁參 考,灌輸知法守紀觀念。 5、建立職期輪調制度 藉由業務調整,除提升同仁工作豐富度及歷練 外,亦可降低久任一職衍生之廉政風險。 6、定期辦理訪查或問卷調查 透過定期辦理訪查或不記名問卷調查方式,瞭解機 關內部同仁或民眾對機關殯葬業務之反饋意見,藉

3

此檢視機關申訴管道是否暢通及殯葬業務公開透

明程度。 二、 無收費權限代收規費案 (一)案例說明 A 市 B 區公所公墓管理員甲,自民國 78 年起擔任區公 所墓政業務承辦約僱人員,並兼任公墓管理員。依規 定民眾僅須向區公所申請納骨塔位,並持繳款單至農 會繳納 6,000 到 1 萬 6,000 元不等規費,領取骨灰罐 及憑證後,便可由公墓管理員協助辦理進塔事宜。惟 甲投資股票失利,明知無收取規費權限,竟偽刻農會 職員印章,向喪家佯稱可代收取規費,並給家屬蓋有 偽章的收據。總計 94 年 1 月至 100 年 1 月期間,以 此法詐得申請人即亡者家屬繳納之納骨塔使用規費 268 萬 300 元,經區公所發現收據清單與塔位規費金 額、數目兜不攏,方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

4

(二)成因 1、未公告標準作業流程,致有心人士有操作空間。 2、未落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抽查,內部控制效能不 彰。 3、久任一職致有玩忽職守之機會。 (三)違反法令規範 1、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 2、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四)防貪預警作為 1、強化收據管理內控及審核機制 確實遵守會計法、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出納管理 手冊等規定,全面檢討機關收據管理流程,針對 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應列表紀錄,並由 主管以上層級人員善盡覆核責任,妥慎列管備 查,不得將作廢收據恣意銷毀丟棄。此外,透過 內部自主檢查、業務稽核等方式,抽查申辦案件 是否核實開立收據、收據是否連號,以及作廢收 據之比對等,使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並 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2、透明公開規費收取標準及流程 殯儀館之各項設施通常定有使用規費收取標準及 流程(禮堂使用費、禮堂冷氣費、停棺間使用 費、入殮人工費、拜飯費、火葬費、骨灰罐寄存 費、停棺車接運費、公墓收費等),應公開透明 於機關網站或牌示於醒目處,以扼要重點摘述方 式表述,或輔以圖表清楚呈現,並註記檢舉專線 鼓勵民眾檢舉,期透過外部監督機制,避免不肖

5

管理人員巧立名目中飽私囊。

3、建立納骨塔櫃位盤點制度 應建立納骨塔申請案總收文錄案制度,並組成常 態性稽核小組,逐年度盤點納骨塔新增之亡者骨 罈數量、存放位置及使用情形,與該年度金融機 構收取規費金額是否相符。 三、 洩漏意外喪葬案件,協助業者承包殯葬業務案 (一)案例說明 甲係A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下稱「110」)員警, 負責受理民眾「110」電話報案業務;乙係A市政府消防 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下稱「119」)執勤員,負責受 理民眾「119」電話報案業務,渠等均係依法令 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案緣A市殯葬業者間為避免爭搶意外案件殯葬業務衍 生之糾紛,共同協議由最先抵達案件現場之業者取得 承接權利,該成規沿襲迄今。專門從事意外(含自殺) 喪葬案件業務之生命禮儀有限公司合夥人丙及丁,為 即早獲知意外案件發生消息,於民國98年間起,積極結 識前述警消人員,並要求渠等值班時,將職務上所受理 報案之意外死亡或自殺案件,除依程序通報相關機關 外,另以電話告知渠等,俾先於其他同業抵達現場以搶 接案件。

6

(二)成因 1、職務保密觀念不足,輕易洩漏機關內部公務資訊。 2、與業者不當接觸、建立不正常情誼或飲宴,致難拒 絕業者要求。 (三)違反法令規範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四)防貪預警作為 1、職務輪調: 運用職務調動及權限移轉等方式,降低人員長期經 辦業務而生之便宜行事心態,避免由單一承辦人與 特定職務利害關係者形成過從甚密之情感關係,降 低資料外洩風險。 2、加強勤務督導及不定期資安稽核: 於勤務督導過程中或不定期針對警政資訊系統有 異常或不當查詢員警辦理資安稽核。 3、加強辦理教育訓練: 定期針對刑法洩密罪、公務機密、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及個人資料保護等議題辦理講習,透過不法案 例宣導,有效降低類案之發生。 4、設置並宣導檢舉專線: 藉由檢舉專線之建置與宣導,增加違法案件之曝光 度,提升不法行為之社會成本。 四、 利用民眾使用火化場繳交規費之機會侵占公款 (一)案例說明 A 鄉公所設有殯葬設施火葬場,依規定民眾申請使用 火葬場時,須向公所檢附死亡證明書、火葬場使用申 請書等文件,並繳納火葬使用規費,再由公所承辦人

7

員查驗相關資料無訛後,即發給火葬許可。依火葬使 用規費收費標準,凡亡者係設籍 A 鄉者,使用規費為 新台幣(下同)4 千元,非設籍 A 鄉者,為 8 千元。 甲(A 鄉公所之臨時僱用人員),其負責協辦公所火葬 業務,於 96 年 8 月 24 日至 97 年 3 月 26 日期間受理 火葬業務時,竟多次收取非設籍 A 鄉亡者家屬繳交之 8 千元規費後,進而繕打虛構之 A 鄉籍地址,再侵占 短繳公所之 4 千元火葬使用規費。 全案經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 占公有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定讞。

(二)成因: 1、廉潔觀念不足。 2、錢權未分離,致承辦人員有機可趁從中謀取不法 財物。 (三)違反法令規範: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8

(四)防貪預警作為: 1、推動行政透明措施: 透過網路公告使行政程序透明化,開放民眾業者 線上登記、查詢,以減少過多人為介入流程而藉機 收取賄賂。並將殯葬設施使用情形於各公所官網 統一揭露,以利一般民眾查詢納骨塔位配置圖、編 號、使用亡者姓名、使用起迄期限等可公開之資 訊 。 2、收費公開化: 就殯葬管理各項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以透過 網路及場所公開告示牌等公開方式,使一般民眾 皆可便於瞭解所有收費標準,以避免不肖管 理人 員利用機會額外收取其他費用或紅包。 3、儘量交由正式人員執行相關業務: 儘量避免由約聘臨時人員執行,因臨時編制人員 往往對相關法令認知稍嫌不足,且行政責任究責 不易,恐較正式人員易受外界誘惑而遂行不法。 4、設置標準化作業流程: 從民眾申請、繳費、設施管理等事項,建置標準 作業流程(SOP),據以遵行。 5、落實內部控管機制: 民眾申請火葬場、納骨塔、墓地等規費收繳業 務, 應與公墓管理業務,分屬不同承辦人員, 財務與管理分開,以符錢權分離原則。 五、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不當限制競爭案 (一)案例說明: 甲為 A 土木技師事務所之技士,渠以該事務所名義自 ○○市殯葬管理處標得「100 年度公墓道路擋土牆及

9

納骨塔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 務(下稱公墓擋土牆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係受○ ○市殯葬管理處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之人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2、3 項之規 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 之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 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 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甲竟與 B 公司負責人乙共同圖謀不法利益,由乙提供 B 公司所生產之預鑄中型景觀擋土磚(尺寸:125×40× 40cm)之型錄及規格設計圖說,並將之交由不知情之 ○○市殯葬管理處承辦人員,使用該設計圖作為上開 標案之招標文件。嗣後 C 公司得標後,先後向數家廠 商詢問有無該規格之擋土牆磚,惟均獲得雖可開模製 作但無法趕上履約期限,且無法檢附環保材質證明之 答覆。後續經甲介紹後,C 公司即向 B 公司下訂,惟 因品質不佳,隔年因連續豪雨造成預鑄中型景觀擋土 牆倒塌,甲、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 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嫌。

10

(二)成因: 1、殯葬工程具專業性,承辦人經驗不足,無法辨識 規格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形。 2、政府採購法教育訓練不足,未確實辦理訪價及是 否有獨家供應之情形。 (三)違反法令規範: 1、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 2、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1 項 (四)防貪預警作為: 1、辦理採購案件應確實訪價: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 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越機關所必須者認 定之,並確實進行市場訪價,避免逕由特定人員提供 之預算書、估價單研擬採購招標文書,機關首長應遵 守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底價時應考 量成本、市場行情,避免偏離實際市場行情而使廠商 獲取不法利益,甚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2、公正執行採購職務: 採購人員應恪遵採購法令規定並公正執行職務,且 與廠商保持適當分際,避免接受廠商提供之資料申 請經費補助。 3、踐行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辦理採購不得不當限制廠商資格,刻意製造投標障 礙,使其他廠商難以與特定廠商競標,亦不得洩漏 業務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遇有疑似異常情形, 應保持高度警覺性。 4、加強政府採購法教育訓練: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應多參與政府採購法相關研

11

習課程,進一步取得專業證照,並藉由經驗交流、

累積及傳承,加強宣導採購法令相關函釋等,以充 實採購人員專業識能。 六、公墓巡山員收賄未據實審驗、查報 (一)案例說明: 甲係某公所聘用之臨時雇工,擔任該公所民政課之公 墓巡山員,負責轄內公墓區域實地巡查、墓地使用現 場會勘、新建修繕墓基施工實際丈量、即時查報墓地 違規使用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72 條、第 71 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等相關規定,轄內公墓區域之墳墓(單棺墳墓,下 稱個人墓)已不得改建為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 墳墓(下稱家族墓) ,而上開施行日前既存之合法家族墓, 其修繕則須由墓主向公所提出修繕申請許可,且僅得依 原有墳墓形式修繕,採用原有或相近材料,進行部分之 修護,而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甲明知墓主陳 0 之個人墓改建家族墓等案均有違反規定 情形,以每座墳墓新臺幣 4 萬元為代價,消極不依法審 驗、查報,嗣因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濫葬情形,主動 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罪,甲 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緩刑 3 年。 (二)成因: 1、廉潔觀念不足。 2、久任一職,衍生廉政風險。 (三)違反法令規範: 1、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賄罪。 2、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2

(四)防貪預警作為: 1、儘量交由正式人員執行相關業務: 儘量避免由約聘臨時人員執行,因臨時編制人員往 往對相關法令認知稍嫌不足,且行政責任究責不 易,恐較正式人員易受外界誘惑而遂行不法。 2、落實內部控管機制: 公墓巡視作業應落實簿冊登記並拍照存證,確實建 立相關檔案文件,以利後續稽核查證。 七、以豬骨混合無主先人骨骸,行賄換取驗收合格 (一)案例說明: 因○○縣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於 101 年間辦理 「○○市○○區○○港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公共工 程案」時,發現該區地下埋有大量無主先人骨骸,遂委 由廠商辦理遷葬安置作業,詎承辦廠商竟大量收購豬骨 頭,再將豬骨頭與○○港遷葬作業所挖掘之無主先人骨 骸混合、翻炒後,以浮報遷葬費用。承辦廠商為求驗收 通過,給付主驗人 A 賄款 200 餘萬元及受 A 要求於工程 驗收前招待有女陪侍之茶藝館喝 花酒達十餘次。驗收通過後,承 辦廠商據以向地政局大量浮報骨 骸數量詐領公款,因而牟利達數 千萬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 決論以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2 年,褫 奪公權 5 年。 (二)成因: 1、廉潔觀念不足。 2、警覺心不夠,承包商於驗收前行賄,即表示有偷工減

13

料或魚目混珠等不法情事嫌疑,即應注意並通報政 風單位查處。 (三)違反法令規範: 1、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2、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 (四)防貪預警作為: 1、強化採購作業之公平性及責任區隔: 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 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 之檢驗人。故機關應安排不同人員負責採購及驗收, 俾發揮監督制衡機制。 2、落實履約驗收機制: 依合約確實辦理履約驗收,如發現缺失應即通知廠 商確實改善,並依契約規定予以扣點、罰款或逕行 解除契約等處置,俾確保採購品質。 八、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一)案例說明: 甲係某公所納骨塔管理員及殯葬業務承辦人員,依殯葬 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負責審核申請人之國民身分 證、死亡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等相關文件後,開 立一式二聯之「○○鎮第一公墓納骨堂(塔)進堂單」 交付申請人;甲明知審核申請人文件後開立進堂單交付 申請人,並指引申請人持單 前往該公所公用事業管理 所繳費。 甲明知其無代收塔位費用 之權限,因積欠賭博債務,

14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之犯意,利用申請人路況、流程不熟且時程緊迫無 法瞭解入塔流程細節,利用自己解說、審核入堂流程之 職務上機會向多位申請人詐稱其可代收、代繳塔位費用, 使申請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由甲收款為正常程序故將 費用交付之;又甲為取信於申請人,另基於偽造公文書 之犯意,於進堂單上偽造相關承辦人員之署押,以上開 方法,詐取新臺幣114萬4,000元。 (二)成因: 1、廉潔觀念不足。 2、未公告標準作業流程,致有心人士有操作空間。 (三)違反法令規範: 1、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 2、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四)防貪預警作為: 1、透明公開規費收取標準及流程 殯儀館之各項設施通常 定有使用規費收取標準 及流程,應公開透明於 機關網站或牌示於醒目 處,以扼要重點摘述方 式表述,或輔以圖表清 楚呈現,並註記檢舉專 線鼓勵民眾檢舉,期透過外部監督機制,避免不肖 管理人員巧立名目中飽私囊。 2、簡化繳費流程及採用刷卡收費方式: 本案發生主因係殯葬服務的繳費流程複雜且未定期

15

稽核比對入塔與繳庫費用件數,此一漏洞即造成管

理人員有機可趁,建議應簡化繳費流程,避免民眾 索取繳費單、入塔許可、前往繳費等來回奔波,簡 化行政流程並推動行政透明,降低承辦人員上下其 手之空間。 九、偽造會勘紀錄包庇業者違法販售土葬墓位案 (一)案例說明: 甲係某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負責承辦公所殯葬管理業 務,其所轄某A段土地自民國83年起經B、C公司開發並違 法販售草坪式土葬墓位,該縣政府接獲檢舉後,多次函 請公所查明該土地是否違法供埋葬使用。依當時墳墓設 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設置墳墓違反本 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 之」 、 「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 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未遷葬者,處3,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之罰鍰」,甲明知A段 土地確有違法埋葬之墓位卻 未依法移除,竟基於圖利故 意,擬定簽呈記載會勘結果 確已改善,以及該案已於期 限內遷葬並恢復原狀之不實 內容,經長官決行後函復縣政府,使B、C公司得以繼續 販售違法墓位獲取利益,圖得計1,673萬餘元之不法利 益。 (二)成因: 1、廉潔觀念不足。 2、久任一職衍生廉政風險。 (三)違反法令規範: 1、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違背職務圖利

16

罪。 2、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四)防貪預警作為: 1、落實公墓稽核巡查制度: 要求公墓巡查員落實巡查制度,確實取締違規事 項,並具體登載巡查紀錄;巡查紀錄簿上應標明未 具實填載之刑責,以發揮警示作用。 2、運用新興科技即時監控: 運用空拍或「google map 衛星影像變異點」等新 興科技進行地形偵查,即時發現、監控是否有擅自 擴建墓基或禁葬區偷葬情形,若經發現則依法查 報。 十、偽造文書及詐取財物(祭祀費用) (一)案例說明: 甲係某鄉殯葬管理所所長,依該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 條例,以及與民眾簽立之納骨塔使用權契約規定,負 有定期敬奉花果香燭等祭祀業務,甲利用採買祭品之 機會,向店家索取空白 發票,實際上卻無祭 拜,反而指示不知情之 殯葬管理所管理員填載 不實之品項、金額,再 向公所辦理核銷請款, 計詐取 12,215 元。 (二)成因: 1、小額採購欠缺監督機制,易茲貪瀆風險。 2、久任一職衍生廉政風險。 (三)違反法令規範:

17

1、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 2、刑法第 210 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防貪預警作為: 1、避免由機關辦理殯葬禮儀服務,建議由民間業者承 攬。 2、加強廉政法令宣導,有效降低風險事件之發生。 3、實施職期輪調制定,藉由定期或不定期調整職務, 除提升同仁工作歷練外,亦降低不法案件發生之可 能性。 十一、殯葬貪瀆成因及防制對策彙整 (一)貪瀆成因 1、本身法律觀念不足。 2、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不足。 3、高風險業務人員久任一職 4、未公告標準作業流程。 5、未落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抽查。 6、與業者不當接觸。 7、錢權未分離。

18

(二)防制對策 1、完善殯葬業務透明公開措施。 2、強化火化作業、收據管理內控及審核機制(如建立 納骨塔櫃位盤點制度)。 3、與委外廠商明訂違約罰則。 4、加強法治及採購法教育訓練。 5、建立職期輪調制度。 6、定期辦理訪查或問卷調查。 7、加強勤務督導及不定期辦理專案稽核。 8、設置並宣導檢舉專線。

19

肆、本次殯葬工程採購稽核共通性缺失 一、稽核情形: 本次殯葬工程採購稽核範圍係自 107 年起,由各鄉鎮市公 所中抽取 22 案納骨塔工程採購案作為稽核標的,經書面 勾稽比對各項採購行政程序缺失,分別為招標階段 54 項、 開標作業階段 78 項、履約階段 27 項、驗收結算階段 14 項,全部共計 173 項2,摘陳如下: 階段 招標

開標

缺失態樣 招標文件登載有誤或前後不一致

13

未符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

9

未更新招標簽辦文件或內容多有疏漏

5

未見指派主持開標人員之相關文件

9

未參考廠商報價及未盡底價分析工作

14

不合格廠商、評選及決標結果漏未通知廠商

12

未提供工作小組成立及審查相關資料或初審 作業未盡落實

履約 驗收

件數

14

評選子項配分漏未核分

5

未依契約書規定投保或未檢附保險單供稽核

9

承商未依契約規定提送必要文件

5

驗收紀錄記載未盡詳實或未提供完整驗收資 料供稽核

6

備註:本表格只擷取 5 案以上共通性缺失,未全數列入。

二、建議改善事項: (一)法制面: 1、促進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化及採購程序標準化: 殯葬工程採購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性,加上政府採購

20

2

本項數據來自 111 年苗栗縣公立殯葬納骨塔(櫃)工程之專案報告。

相關法規、作業規範及函釋繁多,一般廠商對法令內 容多半一知半解,如法令規定宣導不足、法令解釋不 明等均將影響廠商權益。故加強法令宣導及辦理政 府採購資訊公開、透明與採購程序標準化,並透過網 際網路增加採購公開資訊之可及性與方便性,不僅 可以減少廠商之誤解,亦因資訊公開透明形成外部 監督,減少不肖廠商與採購案承辦人勾結之可能性。 (二)制度面: 1、成立廉政平臺,廣蒐各方意見: 為如期如質完成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跨域結合檢 察、廉政等公部門成立廉政平臺,提供公共工程標 案之風險預防及諮詢服務,建立聯繫溝通機制,防 止外界不法勢力及不當施壓干擾,讓公務員能安心 執行職務,維護廠商合理權益。 2、建立職期輪調制度,降低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因工程採購案件具專業性,機關內工程採購人員多 有久任一職之情形,雖因業務嫻熟,使業務能如期 推動,惟日久易生弊。因此,建議建立職期輪調制 度,降低風險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三)執行面: 1、提升人員採購及法律專業知能: 藉由辦理相關採購及法律訓練,除提升人員採購及 法律專業知能外,亦減少採購爭議、提升採購效率與 品質,並結合廉政研究興利作為,健全公共工程品質 管理,提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專業水準。 2、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作業: 為即時掌握工程採購施工情形、發掘施工不實、偷工 減料等不法情事,建議辦理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作業,

21

藉由書面或實地稽核作業,於工程隱蔽部分施作前 及時參與,有助提升施工品質及降低不法情事發生 之可能性。

伍、結語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1 條立法目的:「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 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 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 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爰此,提升殯葬工程採購效能與品質、加強承辦人員採 購法律知能、建置定期輪調機制、強化殯葬透明化措施、辦 理定期及不定期稽核以及增進與業者、民眾交流互動機制(例 如:辦理殯葬企業誠信論壇),實是當前政府重要施政方向; 而在進行改善殯葬設施及管理業務的同時,更應加強向機關 同仁、 民眾、業者宣導正確的法治觀念,並落實吹哨者保護 制度,使殯葬從業人員及民眾及早順應法令之演進,始能達 成前揭提升殯葬品質及永續經營之意旨。

22

陸、附件:參考法規 一、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 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 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

23

元以下罰金:

一、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 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 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 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24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得減輕其刑。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 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25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 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8 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

219 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 220 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 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 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6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 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 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 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 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 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 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 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

27

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 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1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 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第 4 條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 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 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 (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 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 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第 5 條 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 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

28

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 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 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 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 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 首長核定後執行。 *第 7 條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 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 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29

Get in touch

Social

© Copyright 2013 - 2024 MYDOKUMENT.COM - All rights reserved.